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阳南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1021民初1235号
原告: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阳南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民乐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文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阳南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0元,撤诉减半收取4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appoint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