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广西鑫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人民中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7399743***R。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白县松旺镇***水管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