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凯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保55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请人贵州凯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港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096714855。
法定代表人张凯定。
被申请人黔东南州远诚生态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韶山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EGC6A0G。
法定代表人杨代焯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6月出生,住贵,住贵州省凯里市div>
本院在审理***诉贵州凯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凯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州远诚生态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凯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凯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州远诚生态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10万元。申请人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凯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凯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州远诚生态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政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舒琴
书记员潘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