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能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华能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执保772之一号
申请人:丁应喜,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华能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应喜诉被申请人杭州华能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浙0110执保77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现申请人丁应喜于2016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华能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华能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525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