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能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华能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8379号 原告: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能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39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华能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