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同发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发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2执恢794号 ***、河北同发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同发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府**案字[2021]83号裁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具体缴费责任、比例、金额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为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文书。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上述依法参加、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私下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且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河北同发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