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局钻井打桩工程队

开封市城区交通运输局与**氏、***、***、***及一审被告开封市城区水利局、开封县水利局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汴民申字第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市城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干部。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氏,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四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市城区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管飙,该局局长。
一审被告:开封县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开封市城区交通运输局因与被申请人**氏、***、***、***及一审被告开封市城区水利局、开封县水利局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民终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开封市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开封市城区交通运输局对本市五区的农村公路负有建设、管理和养护职责,应对涉案桥梁依法进行管理和养护,属认定事实证据不足。1.开封市城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仅负责城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律和政策,县、乡级人民政府分别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和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的单位。2.本案涉案桥梁系开封市水利局于1972年底修建,是水利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应当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维护。3.开封市城区交通运输局于案发两年后对涉案桥梁进行的拆除和建造,是受市政府明文指定,且由市财政局全额拨款,并非基于管理职责。(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分别认定开封市城区交通运输局对涉案桥梁负有管理和养护职责,是该桥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氏、***、***、***提交意见认为,开封市城区交通运输局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开封市城区交通运输局依据开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汴编(2005)4号文的规定,承担本市五个城区的交通管理职能,负责市属五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维修管理。二审判决查明涉案桥梁是连接沙湖刘村公路的唯一通道,据此认定开封市城区交通运输局应对辖区内属于沙湖刘村公路的组成部分的该桥梁负有管理和养护职责,并无不当。开封市城区交通运输局虽于申请再审时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桥梁不负管理、养护职责,故该主*理由不能成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桥梁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开封市城区交通运输局对年久失修的涉案桥梁因疏于管理致人损害,存在过错,二审判决按照双方的过错确定责任划分比例,并无不妥。
综上,开封市城区交通运输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开封市城区交通运输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