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陇星沃尔凯采暖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会玩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兰州陇星沃尔凯采暖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民终1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会玩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6号陇星大厦第十二层3号、4号。
法定代表人:浪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陇星***采暖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骆驼滩村289号。
法定代表人:吴继祖,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洋,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存奇,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会玩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陇星***采暖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兰州会玩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积极主动联系本院,且依据卷内留存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亦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办公地址办公。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公告向上诉人兰州会玩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确定开庭日期及时间。在公告期内上诉人未到法院领取开庭传票,也未按照公告通知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故上诉人兰州会玩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兰州会玩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上诉人兰州会玩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军
审 判 员 刘宝成
审 判 员 杨 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品月
书 记 员 李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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