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江南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前某某江南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塔拉乡大什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721民初3232号 原告:前**江南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男,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 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塔拉乡大什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前**。 法定代表人:**,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前**江南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电气公司)与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塔拉乡大什门村民委员会(大什门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南电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什门村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南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什门村立即给付江南电气公司电力工程款80.5万元。2.判令大什门村立即给付所欠的80.5万元工程款自2018年末以来产生的利息,农村信用社利率(利率按12.31%),利息起止日期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7日,共计利息35.316535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大什门村承担。事实和理由:江南电气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中标,项目编号XXXXXXXX。于2016年10月13日,江南电气公司与大什门村订立《大什门村上电工程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工程款为138.15万元。于2016年11月1日开工,2017年2月1日竣工。2017年3月18日江南电气公司与大什门村订立《大什门村上电工程补充合同书》一份,合同书约定工程款为小写28.5万元。上述订立的两份合同均约定2018年末将剩余工程款付清,而大什门村至今还有80.5万元未付,经江南电气公司多次催要,大什门村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仍不予给付。大什门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大什门村应承担相应还款责任。综上,大什门村欠江南电气公司工程款事实清楚,关系明确,大什门村违法行为已经造成江南电气公司重大损失,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维护江南电气公司的合法权益。 江南电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网络上得到招投标信息;2.应答报名、发售登记表;3.招标文件一份;4.投标文件;5.中标通知书;6.预算书一份;7.上电工程合同书,补充合同书;8.村委会向乡党委政府请示、农经站向农经局的请示;9.村委会会议记录;10.施工图纸三份;11.结算书一份;12.发票;13.中国银行业务回单投标保证金;14.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15.安全生产许可证;16.营业执照;1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8.承装电力建设许可证;19.收据五枚,**收取款项36万元、**收取款项40万元凭证、**收取款项10万元;20.欠据一枚80.5万元;21.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的通知2017年。 大什门村辩称,对于江南电气公司上述所述都是事实,该工程是招标工程,大什门村承认现在欠江南电气公司工程尾款80.5万元,还有江南电气公司说的利息,等大什门村把地卖了之后有钱就给付,后来地不允许卖了,也就没有收入,就没有钱给江南电气公司。 大什门村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大什门村对外招标井灌10KV及以下线路新建工程项目,江南电气公司中标后,大什门村与江南电气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签订《大什门上电工程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架设10千伏线路5.7公里,同杆架设0.4千伏共计5公里,安装80KV变压器8台及高压计量箱1台,于2016年11月1日开工,2017年2月1日竣工,工程款为138.15万元,结算方式为江南电气公司全程垫付,竣工后且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大什门村使用,大什门村于2017年末前支付60万元工程款,2018年末前支付78.15万元工程款。江南电气公司开始施工后,因实际需要大什门村与江南电气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又签订《大什门村上电工程补充合同书》一份,合同书约定架设10千伏线路、同杆架设0.4千伏2.45公里,安装80KVA变压器3台,安装50KVA变压器1台,开工日期2017年3月18日,竣工日期2017年4月18日,工程款为28.5万元,结算方式为江南电气公司全程垫付,竣工后且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大什门村使用,大什门村于2017年前支付10万元工程款,2018年末前支付18.5万元工程款。 江南电气公司施工完成后,2017年4月5日电力部门签署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大什门村法定代表人**签收。 现大什门村已经通过**陆续给付86万元,2018年12月30日,江南电气公司与大什门村签署工程结算书,确认结算金额为166.65万元,尚欠江南电气公司工程款80.65万元未给付。2022年5月25日,大什门村出具一枚欠付上电工程款80.5万元的欠据。 本院认为:大什门村与江南电气公司签订上电工程合同,由江南电气公司为大什门村架设输电线路、安装变压器,工程施工结束后,已经由大什门村法定代表人**签收,大什门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全额支付工程款,大什门村已经构成违约,大什门村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江南电气公司要求大什门村给付工程款80.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依照以上规定,双方对欠付工程款没有约定,江南电气公司主张的利息应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乌兰塔拉乡大什门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江南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上电工程款80.5万元及利息。利息应以80.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前**江南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4元,本院减半收取7612元,由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乌兰塔拉乡大什门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陈**山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