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6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众杰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室。
法定代表人:岳喜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张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众杰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高***聚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均未履行。此后本院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2020年5月20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金融、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69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向高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等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众杰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货款30984元,案件受理费287元,已执行2769元,余款未执行。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高***聚置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鲁兴超
审判员 朱大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