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前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三(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09年9月4日之前支付上海前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7,000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666元由***自愿承担; 三、其他事项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09年8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