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广场**2201-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宁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裙楼**40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宁益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6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中,***系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发生的涉案款项名为“网信借款”,实际借款人存在混同,故被上诉人***、深圳市宁益科技有限公司将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属于为制造管辖连接点而乱列被告之范围。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事实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则属于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不宜在案件管辖权异议阶段予以审查。故原审法。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