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1931号
原告: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二路1号深圳软件园二期13栋7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5862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粤0305民初23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名下价值5621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原告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