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辖终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二路1号深圳软件园二期13栋7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上诉人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4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的劳动争议由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深圳市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明确且是唯一的,约定管辖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请求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420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称,劳动合同对起诉法院的约定不明,根本无法确定双方约定的起诉法院为南山人民法院,而且有违法律规定,答辩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总之,请求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被答辨人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上诉人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深圳市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的“深圳市当地人民法院”既不明确,也难以保证管辖协议的公平性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约定管辖协议无效。根据本案现有《商铺租赁合同》、华润置地长沙橡树湾收款收据等相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长沙学倍优华润橡树湾项目,该项目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华润橡树湾,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武
审判员向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