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湘0104民初420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368764.16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颜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