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749号
申请人: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二路1号深圳软件园二期13栋7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5862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621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621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