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2370号
原告: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二路1号深圳软件园二期13栋7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5862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0.5元,保全费3330.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