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政工程管理所

天津市东丽区三丰佳庆建材经营部与天津市东丽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8265号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三丰佳庆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5WF3H5B,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于明庄村**建设路2条**。
经营者:张汉涛,男,汉族,1973年6月30日出生,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美琳,天津坤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市政工程管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0401254327H,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
法定代表人:王起刚,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博文,天津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文伦,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三丰佳庆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市政工程管理所、第三人刘文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三丰佳庆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三丰佳庆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孙兆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洁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