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5915号
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跃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伟,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现住通辽市。
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2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朝东
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