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8316号
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王跃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伟,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男,53岁,汉族,现住通辽市。
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7元,由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朝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