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9-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一期以西、南湖南路以南光谷软件园六期2幢8层2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登峰与被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疫情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