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10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虎,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菲,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敦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利,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内蒙古土储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光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1民终3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内蒙古土储中心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法进入再审。事实及理由:一、二审法院对“验收合格”的认定不符合合同约定及逻辑推理。不应将演示视为验收程序,第二次演示时内蒙古土储中心提出修改意见后未收到后续交付成果,二审法院将武汉光庭公司不进行修改的行为推定为验收合格并履行完毕交货义务,进而产生内蒙古土储中心的付款义务,明显有误。二、武汉光庭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内蒙古土储中心交付合格产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依法解除合同,武汉光庭公司应依法返还费用,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内蒙古土储中心与武汉光庭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了《政府采购供货合同》,约定交工日期为合同签订后40日,质保期限1年。双方于2016年1月至5月两次组织演示应视为对交付期改变的认可。鉴于验收合格标准未在合同中约定,且演示期间内蒙古土储中心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属于软件架构或功能性问题,仅是对布局、按钮名称等调整,二审法院将演示视为交付并无不当。2016年5月13日武汉光庭公司交付软件后至2018年9月27日内蒙古土储中心起诉之日,已超过约定的一年质保期,且在此期间内蒙古土储中心再未对软件提出质量异议,故应当认为武汉光庭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内蒙古土储中心应承担付款义务。综上,内蒙古土储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佐玲
审 判 员 杜 娟
审 判 员 王 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坤
书 记 员 郑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