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申5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光谷软件园**以西、南湖南路以南光谷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朱敦尧,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庭信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9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认定的工资损失计算标准有误,应参照申请人在原公司月薪14000元的标准计算。2.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其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明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主张该赔偿金,申请人在劳动仲裁申请被裁定不予受理后么就默认双方没有真正的劳动关系。只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聘用通知书》属于要约,申请人通过邮件确认和向原公司辞职等实际行动表示接受该要约,属于承诺。被申请人又私自违约,造成用工关系无法成立。原判决认为申请人是向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法院未通知申请人递交答辩状、对申请人提交的表明申请人社保公积金在2019年6月由于未正常工作处于断缴状态的新证据拒绝接收、未详细记录申请人起诉状及庭审中的观点,审理流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判决查明事实,***在光庭信息公司回复其聘用通知书职位取消、其不能入职后,因与光庭信息公司协商未果,***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一致,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不服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则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原审是否剥夺其辩论权。根据原判决查明事实,光庭信息公司虽向***发送《聘用通知书》,但其后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向光庭信息公司提供劳动,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认定光庭公司与***未建立劳动关系,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具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另,根据原判决记载,二审庭审过程中,***针对光庭信息公司的上诉主张进行了答辩,发表其辩论意见,***主张原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与查明事实不符。因***与光庭信息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失去请求权基础,原审法院即使未通知其提交答辩状、未接收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未详细记录其观点均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其辩论权的情形。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海莉
审判员 张 炎
审判员 吴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姚海军
书记员陈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