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民终9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光谷软件园**以西、南湖南路以南光谷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朱敦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倩,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上诉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双方约定于2019年5月20日入职,2019年5月8日起,上诉人的招聘人员多次与***协商入职时间,直至2019年6月23日明确告知***无法入职,而此时***实际已入职第三方公司。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以各种理由延期长达两个月”明显与事实不符;2.***在确认上诉人offer后仍一直在更新简历并参与其他公司的面试寻求工作机会,说明***即使暂时接受了上诉人的offer,但实际上只是把上诉人作为备选,并未诚心对待上诉人给予的工作机会,且***在已经入职第三方公司的情况下再次打电话给上诉人确认是否可以入职并全程录音,动机不纯。而一审判决却认为“***是在上诉人多次延期入职的前提下而选择其他公司……其行为没有过错”,显然违背事实,弱化***过错,显失公平;3.***仅在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6月17日(共计24个日历日)未正常工作,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均在正常缴纳,一审法院参照聘用通知书确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13600元/月)判决上诉人支付27200元作为赔偿,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且有失公允,偏颇***。
***答辩称,我一直很有意向入职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一直拖延。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23日期间的两倍工资损失33358.86元(16679.43元×2);2.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23日期间的五险一金的两倍损失共计5331.4元(2665.7元×2),具体为:养老保险(1161+4×1161/30=1315.8元)、医疗保险(430+4*430/30=487.33元)、失业保险(43+443/30=48.73元)、生育保险(30.1+4×30.1/30=34.11元)、工伤保险(0元)、住房公积金(688+4688/30=779.73元);3.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工作单位为武汉纬创纬尊软件有限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2019年2月至4月期间,***在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邀请下经过了几次面试,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于2019年4月23日向***发送了一份《聘用通知书》,告知***其通过了面试,拟聘任岗位为软件开发工程师,起始工作日为2019年5月20日(以双方最终协商日期为准),首次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自起始工作日起3至6个月,试用期内税前月薪为13600元,转正后税前月薪为17000元;***还享有《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福利,此福利包括但不限于武汉市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入职体检栏注明“该聘用须建立在您完全通过入职体检的基础之上,您的身体状况应符合我公司的录用标准(参照公务员的录用标准)”聘用通知书同时载明“如果您同意上述条件及条款,请在后附的聘用书回函上签名并返还给我们。我们真诚地欢迎您能加入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祝愿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成功。”聘用通知书同时备注了如果***接受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聘用通知书,请于起始工作日当天上午9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准备如下资料办理入职相关手续:聘用通知书、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体检报告等。***收到聘用通知书后,即开始办理在武汉纬创纬尊软件有限公司的离职交接手续,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要求***早点到三甲医院做体检。2019年5月24日,武汉纬创纬尊软件有限公司向***开具了离职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该公司为***缴纳了2019年5月的社会保险。2019年5月8日,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可慢慢办理离职,公司项目不久就要搬家,估计也干不了多少事情。2019年5月17日(周五),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让***周一(5月20日)先不来公司报道,需要咨询项目上具体时间。后,***多次咨询入职事宜,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均以相关理由让***先不入职报到。2019年6月18日左右,***又入职了第三方公司,该公司同时为***缴纳了2019年6月的社会保险。2019年6月23日,***电话联系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事业部饶部长,试探性咨询入职事宜,饶部长回复聘用通知书职位取消,***不能入职。***知晓后表示异议,双方协商未果,***于2019年12月20日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一致,仲裁委以其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和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发送聘用通知书后,***势必会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并做入职准备工作,但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又要求***延期报到,并以各种理由延期长达两个月,最终告知***岗位取消,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其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在6月18日又入职了其他公司,但***是在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延期入职的前提下而选择到其他公司,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不诚信行为在先,***有理由相信其入职已无可能,其行为没有过错。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聘用***前,应当事先对其岗位空缺、用人需求以及***的岗位匹配度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估,确定无误后再向***发送聘用通知。但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先发录用通知,后又因自身原因取消岗位,但***已经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并为入职做了准备和等待,其势必会产生工资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基于公平原则,参照聘用通知书确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13600元/月),酌定为27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损失272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用工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本案中,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仅向***发送了一份《聘用通知书》,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向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故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未建立劳动关系。***主张其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并要求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23日期间的两倍工资损失、五险一金的两倍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进行面试并给其发放《聘用通知书》,告知其入职时间。***按照《聘用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从原工作单位离职,为入职做了准备和等待。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后又因自身原因取消岗位,存在一定过错。***认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对其造成损失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红兵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艺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