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与陕西天禾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21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乃民,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天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忠,北京市恒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发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发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以鉴定方式确定涉案合同价款违背真实意思表示;2、合同约定缺少双方认可综合单价,鉴定意见自行确认综合单价的行为违反《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2009)》规定,鉴定意见对本案不具有证据效力,原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无法律依据;3、鉴定意见单价严重背离市场,不应作为确定合同价款依据;4、鉴定意见存在计取项目缺漏及计费标准过低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336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再审。
天禾公司提交意见称:1、长发公司企图以自己编造的工程造价数额替代合法的鉴定意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2、双方合同约定计价标准具体明确,本案是因为长发公司无法按约完成工程进度,造成天禾公司工程款重复支出;3、双方经三次工程造价鉴定均差别不大,证明长发公司多收取天禾公司资金。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长发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的焦点是: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
本案中,长发公司、天禾公司自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合同第11条有关合同价款支付约定,天禾公司支付给长发公司的550万元属于工程进度款,结合第28条增订条款,应认定双方约定该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应以实际结算为准。由于施工工程已交付并投入使用,应根据合同第4条合同价款的约定,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量2009清单计价规则及相配套的费用定额”计算工程款。原审判决依据鉴定意见认定工程价款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
关于鉴定意见综合单价认定问题。由于涉案合同双方并未约定综合单价,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执行陕西省2009清单计价部分”计算工程造价综合单价进行计算,对双方所提异议进行答复,且申请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严重背离市场标准、存在计取项目缺漏及计费标准过低的情形,原审判决结合本案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工程施工惯例及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本案司法鉴定意见,经申请人申请,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造价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双方提出异议后,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双方异议书面答复后进行了修订,且出庭接受询问,作出了合理解释,结合相关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原审判决采用该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崔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文涛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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