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7082号
原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歆然,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索登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430元(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陈丽娜
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邱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