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

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陕西路通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477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路通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路通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672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路通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后的(2019)陕0113民初67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嗣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路通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2221758.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受偿0元。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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