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

原告**红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行政规划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莲行初字第0011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涂小娟。
被告西安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和红星。
委托代理人段威。
第三人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安民。
第三人陕西紫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陕西康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康民。
第三人陕西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西安成越职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西安吉源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喜吉。
第三人西安世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西安都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幕政。
第三人陕西鼎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新花。
第三人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云长。
第三人陕西中房投资交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会会。
共同委托代理人***。
原告张亚红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行政规划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亚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张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