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小民初字第230号
原告***,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委托代理人康杰,山西驰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驰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省公路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师范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惠高峰,局长,联系0351-7074228。
委托代理人司东南,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省筑路机械厂,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农科南路76号。
委托代理人司东南,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省公路局、山西省筑路机械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以愿与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省公路局、被告山西省筑路机械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省公路局、被告山西省筑路机械厂的起诉。
诉讼费15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微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