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筑路机械厂

某某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4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筑路机械厂工人,住太原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太原市桃园三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山西省筑路机械厂。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农科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山西省筑路机械厂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行终字第187号行政判决,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以***(行)监[2017]14000000115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