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7324号
原告:新疆安福宏远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毛谦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一般代理。
被告:米全,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吐鲁番市,现住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安福宏远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米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6)新0104民初7184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杨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