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2624号
申请人:沧州瑞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青县上伍乡冯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85711055M。
法定代表人:白宝贵,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杨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436007。
法定代表人:费占军,董事长。
原告沧州瑞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瑞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沧州瑞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瑞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梁彩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