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知民终18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杨街**。
法定代表人:费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卫,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聪明,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能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孵化楼**
法定代表人:王亚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能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iv>
法定代表人:刘吉宇。
上诉人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能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能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8)豫01民初3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万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虽然***与万特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万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非基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而是郑州能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能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侵犯万特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性质为侵权案件,并非劳动争议案件,无需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当事人可以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万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州能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能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万特公司经营信息、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的行为;2.向万特公司赔礼道歉;3.共同赔偿万特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4.承担万特公司的律师费2万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万特公司与***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保密协议》以及“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前置条款,万特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万特公司向该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万特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与劳动争议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符合涉案《劳动合同书》约定的仲裁前置情形。一审裁定驳回万特公司的起诉不当,应对该案进行审理。万特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343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旺兴
审判员  赵 筝
审判员  梁培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芙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