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3476号
原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杨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436007。
法定代表人:董生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陆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A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50L7E。
法定代表人:鄢爱华。
原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陆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独任程序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03.16元,减半收取计3601.58元,原告多交的7203.16元,本院退回原告共计10804.74元。
审判员 何 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鹏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