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知民初1152号
原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杨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费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聪明,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鸿雁,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东,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胜利,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保华,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会省,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学君,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果,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能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48号7号楼12层1225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红。
原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骆会省、河南能创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薛春锋
审判员 李 睿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孙亚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