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039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第1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18792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