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039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第1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18792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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