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第14层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15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7)成仲案字第1207号裁决书在执行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车辆、房屋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四*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6000元、仲裁费14652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不具备可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