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傅俊民、福建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21民初262号
原告傅成欣,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福建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136号26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06411942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成欣与被告***、福建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100000元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成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福建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1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