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003执45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兴网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景明观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强,荆州市沙市区碧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武汉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宇济天仙大厦一单元1703号。
法定代表人:邹剑蝶。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
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56********。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兴网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00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他部门的收入1222278元【含本息共计120万元、受理费7800元、执行费14478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敏
书记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