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82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塔下洲村A1区2幢2单元4楼。
法定代表人辛海涛。
被执行人义乌市苏溪镇齐山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齐山楼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8596号,于2019年0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苏溪镇齐山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义乌市苏溪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存在金融机构内的存款72279元至法院指定的帐号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孙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