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民初138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仁江;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人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鲁1424民初13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生效被告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偿还责任,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兴丰街分理处0200261019020184205的存款23万元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东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