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24执保548号
申请人: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仁江;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249号3栋5号,身份证号:372431196404036712。
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42号院6号楼4043室。
申请人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鲁1424民初13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因该案已生效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偿还责任,现申请解除对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9月17日解除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02×××05账户内的230000元。
至此,申请人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424执保548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