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24执保230号
申请人: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仁江;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2月4日出生,住宁津县杜集镇大刘集村64号,身份证号:372431195902043013。
被申请人:徐敬芳,女,汉族,1958年1月13日出生,住宁津县杜集镇大刘集村64号,身份证号:372431195801133028。
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2号楼二单元。
申请人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敬芳、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鲁1424民初12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法院审理已驳回原告的起诉,现解除保全申请。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了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行门头沟支行的存款。
至此,申请人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424执保230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