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24执保211号
申请人: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仁江;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249号3栋5号,身份证号:372431196404036712。
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42号院6号楼4043室。
申请人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请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其他等同数额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5月9日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兴丰街分理处0200261019020184205的存款230000元。
至此,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424执保211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