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51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陈家梁村。
法定代表人:王兴祥,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紫运西里29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刘帅,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京0112民初351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5200或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5200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5200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