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5103号
申请人: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陈家梁村。
法定代表人:王兴祥,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紫运西里29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刘帅,经理。
申请人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厦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圣厦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通大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5 2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足额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圣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5 2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