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5442号
原告: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陈家梁村。
法定代表人:王兴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辉,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紫运西里29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刘帅,经理。
原告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大现代设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斐洁
书 记 员 周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