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5民初249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湖北天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紫月村一组小区110号。
法定代表人:何爱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天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冯传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月
书 记 员 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