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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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11323号
原告:湖北长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老周场集镇新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7491950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天彬,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02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长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湖北长欣建设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1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长欣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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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长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