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峡县农商市场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5民初1794号之二
原告:湖北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大桥社区中心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别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峡县农商市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白羽街道办事处土门居委会新村路东侧(现农商路33号)农商市场E区1号楼3层30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卓,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峡县农商市场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鄂9005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处理”。原告不服本院裁定,上述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鄂96民辖终54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5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10元,减半收取35355元,由原告湖北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家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献娟